关于公开征集部分专业类别专家的通知
文章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5-10-24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办[2019]103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现有专家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决定向全市公开征集农产品加工类、种植业类——园艺及中药材类、耕地质量类等三类专家。欢迎在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向我局推荐优秀人才,同时也欢迎各位专家踊跃自荐。现将征集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推荐)条件

(一)认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遵守有关专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要求;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愿意遵守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及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了解国家有关“三农”工作大政方针,对成都市农业农村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和建设性建议,热心为“三农”工作服务;

(四)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特别优秀的一线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且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六)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悉本行业、本专业、本工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及最新标准规范;

(七)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申请方式

填写《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在职人员应由其所属单位盖章推荐。申请材料请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到对应邮箱。

三、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四、入库程序

我局将组织评审会,对报名专家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在指定官方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并短信通知到专家本人。

五、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公职人员可以申请入库,但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后不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其他入库后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川财规[2023]6号)执行。


附件1:专家库拟增加专家专业类别及入库联系人

 附件2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1

 

                                                               专家库拟增加专家专业类别

 

序号

类别

专业要求

联系人及方式

1

农产品加工类

高级工程师

余老师;61883639;182303343@qq.com

2

种植业类——园艺及中药材类

高级工程师

3

耕地质量类

土壤学、土地资源管理、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工程、农田水利工程、耕地质量、自然地理学、环境工程、植物营养学、土地整治、地理信息、土壤检测等相关专业,从事耕地质量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

李老师;61889512;dnyncjnjc@163

 

 

 

附件2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明确专家库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规范项目评审专家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进农业项目决策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和《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成农计[201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选聘纳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及直属单位,组织对各级财政专项支农项目评审和预算额小于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专家抽取。预算额大于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原则上应到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借取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专家、评标专家、履约验收专家(确有必要的),应到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按规定抽取(或借取),一律不得在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抽取。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信访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专家的登记备案;

(二)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收集完善专家信息资料,监督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情况,收集处室对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

(三)负责为项目评审工作抽取专家。

第五条  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愿意遵守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及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了解国家有关“三农”工作大政方针,对成都市农业农村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和建设性建议,热心为“三农”工作服务;

(三)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特别优秀的一线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且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五)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悉本行业、本专业、本工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及最新标准规范。

(六)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自愿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室初审、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在指定官方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进入专家库,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条  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邀请库外专业人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应向市农业农村局对口业务处室提交下列资料接受初审:

(一)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验视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邀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项目参评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取得评审工作劳务报酬;

(五)对项目评审工作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会,不得无故中途退场;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四)认同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成农计[2018]33号),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资格。

(一)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

(三)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工作任务,影响评审工作进行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在库专家核对信息,确认是否继续为市农业农村局提供专家服务。每年底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的抽取应当遵循“法定回避、随机抽取”原则。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存在与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专家需求处室(直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备案表》,明确拟抽取专家的行业类别、人数,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机关纪委现场监督下,由信访处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拟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包括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邀请的库外专业人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参照《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成财采[2014]87号)执行。省市财政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重大政策、重大课题需特邀省级以上知名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咨询劳务费不适用前述规定,另行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农业委员会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成农办[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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