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 2025-09-05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0月4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人才处。

联系电话:028-86723271

电子邮箱:sckjr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5日



附件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异议,是指对省科技奖提名人选和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提出的质疑、举报或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 对省科技奖提名项目技术内容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排序、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提名者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异议的受理、督办和异议处理结果审议和反馈;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共同审议异议处理结果,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七条 异议应当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

异议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异议内容与项目(人选)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四)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异议者受理情况,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异议,向提名者发出异议办理通知。

异议审查和受理情况应报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异议转办过程中应对异议人身份进行保密,转办材料上不得出现异议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确实需要出现的,应当先征得异议者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学术问题和候选人、候选单位争议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提名者接到转办的异议件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被异议人所在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要求其就异议内容提供申辩材料。提名者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按照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异议者撤回异议或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提名者可以维持提名意见,但应对异议点进行逐条答复说明;

(二)对调查核实认为异议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提名的,提名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提名意见,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提名者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撤回提名:

(一)被异议人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辩材料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未妥善处理,或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三)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四)因异议原因相关项目(人选)要求退出评审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人选)继续评审的;

(五)提名专家无法完成异议调查处理的。

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被异议项目(人选)提名单位、完成单位的专家。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报送的异议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被异议人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异议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提名者不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或提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终止评审程序或不予拟奖。

第十五条  提名者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终止评审程序或不予拟奖:

(一)异议调查处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仅转述相关各方意见的;

(二)规定期限内,未报送异议调查处理结果的。

 

第四章  异议的审议

 

第十六条  对受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者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监督委员会进行审议。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对拟奖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者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监督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异议处理决议。

第十八条 依照第十三条规定,撤回提名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时,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十九条 对异议期外提出的反映项目问题来信或由信访转办的信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监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参照上述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章 授奖后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撤奖事项,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提出撤销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及撤销奖励建议,奖励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奖励建议,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者,并责成提名者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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