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氛围,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编制了《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快管理办法出台,更早惠及企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须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反馈我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应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10日。
联系方式:企业服务处 87710082-6207,61888769
邮箱:xbx@cdsme.org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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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
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等系列决策部署,加强高质量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府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通过集成优化各类资源,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财会税务、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数字化等各类社会化服务及政务辅助服务的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具有管理规范、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示范性强等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中小微企业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创业扶持及其它相关服务的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基地运营单位),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平台、基地的认定,复核(资格取消)和政策制定,指导平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平台、基地的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平台、基地日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平台、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平台的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三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服务内容配套的服务仪器(设备)、设施、场所。
(四)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具有专业服务功能或组织带动服务资源能力,能满足中小企业共性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力。其中,综合类服务机构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8家。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一定的创新或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七)运营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一定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注册资金、社保职工人数及年度服务本市中小企业数量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满意度在80%以上。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资金及年服务企业数量要求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注册资金(万元) | 社保职工人数(人) | 年服务企业数量(户) |
1 | 行业协会、商会类 | 5 | 8 | 50(会员企业) |
2 | 技术支持、检验检测、数字化 | 100 | 20 | 200 |
3 | 政策宣传、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信用服务 | 10 | 8 | 1200 |
4 | 管理咨询 | 10 | 10 | 5 |
5 | 市场营销、对外合作、展览展销 | 10 | 10 | 200 |
6 | 人才引进 | 10 | 10 | 600 |
7 | 各类培训 | 10 | 5 | 1000 |
8 | 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财会税务 | 10 | 10 | 200 |
9 | 综合 | 5 | 10 | 1000 |
10 | 其它 | 5 | 10 | 150 |
第八条 申报基地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三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共享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生活配套设施相对完善。
(四)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利用率在80%以上。
(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面积占基地总产权面积的70%以上;租赁运营的基地,签定园区基地租凭合同5年以上。
(六)入驻基地的本市中小企业,制造业园区不少于35家,楼宇经济园不少于50家。
(七)基地内入驻中小企业参加社保就业人员数量正增长。
(八)连续两年每年入驻企业新增创新成果5件以上。
(九)能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不少于四种优质高效服务,服务满意率在90%以上。
(十)运营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一定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运营单位自愿向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及现场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组织评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结果,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四章 复核和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开展年度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同时,市经信局对申报补助的平台、基地运营单位同步开展服务情况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是评审平台、基地运营单位是否仍然满足认定条件。第一次复核未通过,给予警告。第二次复核未通过,取消认定的平台或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评审由市经信局发文取消运营单位的平台或基地资格:
(一)运营单位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行业组织处分。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连续两年度报送服务数据均未达到10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临时性的运营情况、服务情况;故意报送虚假数据。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省、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平台、基地运营管理人员参加国家、省、市能力素质提升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 成都市经信局对认定且通过复核的平台、基地运营单位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和支持平台、基地享受国家、省级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运营单位每月15日前按要求填报上月服务工作情况,每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服务工作总结(含典型服务案例)。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服务数据、工作总结等,同时对年度报送服务数据情况给予通报,并及时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平台、基地的运营单位主体信息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经运营单位申请、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市经信局组织的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可予以变更,并在市经信局官网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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