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和加强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科技局起草了《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9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平台与项目处。
联系人:陈旭(平台与项目处)
联系电话:(028)61881725
电子邮箱:yokochan08@163.com
附件: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0日
附件
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科 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立 园满园” 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 验室( 以下简称“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其 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园区成果转化能力、培育新 质生产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 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是围绕园区主导产 业细分领域或特定赛道新技术、新工艺( 方法)、新产品等方向 技术需求,产学研协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 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 的技术创新类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培养和争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 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建设方式)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由市内有较强研发 实力企业牵头,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企业在技术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产 业化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在关键技术、共性技 术、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围绕既定目标组建创新联 合体并实体化运行。
第四条(建设布局) 围绕全市“9+9+ 10”现代化产业体系重 点领域,结合园区技术创新研发需求,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产业部 门和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 产业导向、园区需求、企 业主体” 的建设原则和“ 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 的工作 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出重点建设领域和布局方向,择优遴 选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到 2030 年,实现重点产业链、重点 园区全覆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 科技局” )是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市级科 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 行,指导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 二)研究制定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 局建设方向。
( 三)批准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
( 四)牵头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五)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 目、 人才、资金等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是产 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落实属地内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 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 一)落实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 好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 管理和监督。
( 二)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重要领域及本区域主导产业发 展方向,提出本区建设布局需求,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 培育和推荐工作。
( 三)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发展,协调落实政策、资金、 项 目、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 四)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考核评估。
( 五)协调解决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依托单位职责) 牵头企业是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 依托单位,负责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 要职责是:
( 一)制定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方案以及运行的规 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 二)聘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主任,落实主任负责制。
( 三)落实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体化运行,做好产学研联合 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 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
( 四)承担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的 日常管理,配合市 科技局和管理部门做好评估、监督、检查和整改。
(五)解决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履行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八条(联合单位职责)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是产学研联合 实验室的联合单位,负责参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主 要职责是:
( 一)围绕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确定的研究方向和重点攻关领 域,提供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前沿技术研发支持,共同完成技 术攻关任务。
( 二)选派科研人员参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科研 项 目,促进人才的培育、交流和流动。
( 三)协助推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技术成果进行工程化、 产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落地。
( 四)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文献资源等科技 资源,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研发活动提供必要支撑。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基本条件) 牵头建设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登记注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且主要研发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符合 全市产业体系重点领域、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强 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 以社保缴纳 为准)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 低于 30%。
( 四)具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试验用房场地和必要的研发 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检测、分析、测试等科 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 万元。
(五)具有较强的研发投入基础,近三年平均年度研发经费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7%且研发经费累计投入不少于 600 万元,或近三年研发经费累计投入不低于 1200 万元。
( 六)具有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研项 目的经验,近三年 承担过国家、省、市科研项目不少于2 项,拥有与建设产学研联 合实验室技术领域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 5 项,其中 I 类知 识产权不少于2 项。
( 七)具有与高校、科研院所较好的合作基础,合作领域应 与建设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 年并签署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暂不满足条件,但建设 领域符合全市产业体系重点领域、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 企业承诺6 个月内补正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区( 市)县科技 主管部门出具专门说明文件后,可容缺受理。
(八)未在科研失信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的惩戒期( 限制 期)内。
第十条(建设程序)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采取依托单位申请、 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定的方式建 设,具体流程如下:
(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按 照年度建设计划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结合自 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交建设申请材料。
( 二)评审论证。建设申请材料经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专家 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
( 三)联合会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部门、区( 市)县 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按 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共同遴选提出拟组建的产学研联合 实验室名单。
( 四)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履行“ 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后,向 社会公示拟支持组建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名单。公示结束后,市 科技局按程序发布支持组建并纳入备案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名单。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主任负责制)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 制。主任应为牵头企业或联合高校院所的全职工作人员,在本领 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 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每年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工作时间不少于6 个月。负责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技术研究、成 果转化、技术服务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 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人员考核等方面有相当 自主权。
第十二条(独立运行) 依托单位应明确专门内设机构或研 发机构专门运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保 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人、财、物相对独立。建立经费台账、专款 专用,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 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全职全时在产学研联合 实验室开展工作。流动人员包括合作高校院所人员及兼职人员等, 流动人员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 工作时间和任务。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 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 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成果转化)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要完善科技成果 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推动行业领域重 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实现关键材料、 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
第十五条(开放服务)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开放协同 的技术创新服务机制,加强与园区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 各类创新主体的协同联动,提升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验证 等行业综合性技术服务能力,促进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 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产业协同创新与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事项调整)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市科技局的有关文 件要求,落实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作方案及运行规章制度、标准 规范的要求,运行期间,涉及有关事项调整变更的,由依托单位 按事项类别及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
( 一)审批调整事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更名、主要建设内 容和工作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研究方向调整等重大事项调整,由 依托单位书面提出、报管理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调整。
( 二)备案调整事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主任变更、合作高 校科研院所变更、组织结构调整、运行规章制度调整等事项由依 托单位审批后,报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负面处理)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 项调整、变更且未报市科技局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市科技局将视 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备案等处置。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 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结合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自评,形 成年度报告,经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市科技局。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 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十九条(周期评估)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备案后,实行动 态管理。市科技局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以每3 年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考察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在评估周期 内从事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外开放服务、实验室建 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评估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 四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给 予 1 年整改期限,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的,取消产 学研联合实验室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存量管理)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授牌的市级产学 研联合实验室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存量平台” ), 按本办法标准进行优化重整,并给予3 年过渡期。
各存量平台依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标准,制订重整提升方案并提出完成重整的时间节点,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 汇总。市科技局以年度为单位组织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重 新备案,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体系予以相关支持;过渡期满仍未通 过复核的,予以撤销摘牌。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命名授牌) 对备案通过(含优化重整后通过) 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企业简称)-XX(产业 技术攻关领域)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赋能) 对新备案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支持其围绕所在产业领域技术攻关需求、结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 需要,实施技术创新研发或成果转化示范项 目,并给予 100 万元 项目经费支持。存量平台经重整后通过备案的,项目经费按差额 确定。
支持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实施,由依托单位提出具体攻 关内容与方向,报管理部门同意后自主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 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按程序予以立项。
第二十三条(联动支持)
(一)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升级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 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 二)优先推荐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相关市级科技计划 项 目指南征集时,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凝练提出的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需求予以优先论证。
( 三)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其申报的 上级人才计划和“蓉漂计划”“蓉城英才计划” 等市级人才计划,同 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 四)承担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 资,不需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其收益留归单位 按规定自主分配。
(五)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成果熟化、转化过程中所需 的相关科技服务和科技资源,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协调对接概 念验证和中试平台资源、推动享受“ 科创贷”“科创保”“先投后股” 等政策予以支持。
( 六)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攻关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 应用,纳入场景创新工作积极协调对接应用场景,并按政府投资 项目“ 科技篇” 有关规定推介其在政府投资项 目 中示范应用。
第二十四条(绩效资助)对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产 学研联合实验室,采取“ 免申即享” 方式,分别给予40 万元、20 万元绩效后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对在资助申请、绩效评估过程中 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取消产学研联合实验 室资格,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 年 X 月 X 日起施 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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