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者: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5-07-28 | 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院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0日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营造尊重劳动社会氛围,不断深化“技能成都”建设,实现人力资源高效协同、城市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技能人才高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生活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由本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承办或组织参加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全市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成都市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成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聚焦赋能“立园满园”行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赛促培、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以赛强技,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推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质增效。

第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创新引领、科学高效、绿色安全、公平公正、廉洁节俭的办赛理念,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推行“赛展聘会”四位一体办赛模式,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办赛水平,提升“技能成都”人才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职业技能竞赛政策。

(二)组织年度市级赛事计划的申报、遴选、确认和发布。

(三)编制竞赛补助经费年度预算,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补助项目,拨付竞赛补助经费。

(四)制定竞赛奖补计划,加强竞赛奖补经费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营等竞赛能力培育载体建设工作及省级及以上竞赛集训项目的推荐工作。

(六)开展竞赛宣传。

第七条 成都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建中心)负责全市竞赛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市人社局主办竞赛的具体实施,具体包括:

(一)审核各有关单位提交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报表,协助编制年度市级赛事计划。

(二)审核年度赛事计划入选项目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

(三)根据年度计划匡算竞赛年度奖补经费预算,协助区(市)县人社部门完成竞赛奖补资金拨付工作,受理获奖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申请事项,其他市级部门牵头主办或主办的赛项参照执行。

(四)建设竞赛裁判员、督导员、技术专家、教练员等专家队伍。

(五)收集整理年度赛事计划入选项目赛事总结、获奖选手信息档案、专家信息等资料,做好竞赛优秀选手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级其他部门牵头主办或主办的竞赛职责可由相应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负责本行业(系统)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制本行业(系统)的年度竞赛计划,按规定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制定本行业(系统)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应急预案等),按规定报市人社局审核,组织竞赛实施,落实主体责任,配合赛事绩效评估,做好赛事总结。

(三)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开展竞赛宣传,指导承办单位落实。

(四)发布、动员、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五)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六)竞赛经费预算、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负责竞赛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竞赛组织实施。

(二)竞赛安全保障。

(三)竞赛统计分析。

(四)竞赛档案归集和保管。

第十条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竞赛工作,收集整理辖区内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承办省级及以上重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相关情况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级及以上竞赛、市级竞赛、区县级竞赛、企业和院校竞赛等四个层级。

(一)省级及以上竞赛: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社会组织(群团)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联合举办,且列入国家或四川省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竞赛活动,参赛、办赛要求按竞赛主办单位有关文件落实。

(二)市级竞赛:是指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或其他竞赛组织单位举办或联合举办,且列入成都市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竞赛活动。市级竞赛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市级行业一类竞赛和市级行业二类竞赛,未达到以上类别办赛规模和办赛要求的不分类。其中:

1.成都市职业技能大赛,属于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社局牵头,联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办,区(市)县人民政府承办,为全市最高等级赛事,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赛项设置比照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市重点、特色产业确定,由各区(市)县等组建代表团参赛。

2.成都市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属于市级一类竞赛,由市教育局牵头主办的“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师生技能大赛”和市人社局牵头主办的“成都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竞赛”组成。其中,“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师生技能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赛项设置比照职业(技工)院校主要专业群、产业需求、省级及以上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等确定,由在蓉各职业(技工)院校师生等组团参赛。“成都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承办,技工院校协办,赛项设置原则上按照在蓉技工院校主要专业群、产业需求,比照四川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大赛确定,由在蓉技工院校师生参赛。

3.成都市跨行业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由成都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社会团体牵头主办的跨行业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属于市级一类竞赛。

4.成都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行业一类竞赛和市级行业二类竞赛。市级行业一类竞赛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社会团体牵头主办或联合区(市)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举办,赛项设置比照本领域产业需求、省级及以上一类竞赛项目等确定。市级行业二类竞赛由市级事业单位、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大型企业、市属院校等举办,赛项设置主要按照省级及以上二类行业竞赛项目、行业产业需求等确定。

(三)区县级竞赛:是指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部门或其他竞赛组织单位举办或联合举办,且列入了区(市)县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竞赛活动。区县级竞赛赛项设置、竞赛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

(四)企业和院校竞赛:鼓励企业和院校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对接区县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赛事的技能选拔、练兵比武活动,竞赛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全市组织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申报、遴选、确认、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组织开展次年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计划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按时填报《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报表》(附件3)申报各类赛事,逾期不予受理。市人社局对申报计划进行遴选后向社会公布遴选结果。

第十四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参照市级工作流程制定次年本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梳理汇总当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拟于次年在当地开展的省级以上竞赛活动,填写《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备案表》(附件4)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公开发布,应比照《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办赛指南》(附件5)要求,严格按照确认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竞赛计划或变更、取消竞赛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人社局,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纳入市级赛事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定期调度。各赛事牵头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调度,并于赛事启动前30个工作日将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应急预案报市职建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确认竞赛结果,未能按时完成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向市人社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再申报下年度市级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其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市级竞赛须面向全市公开发布,参赛选手应当广泛覆盖行业、企业和院校,决赛参赛选手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者选拔赛产生。其中:

(一)市级竞赛,市级一类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不少于6个;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

(二)区县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8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

(三)鼓励区(市)县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开展区(市)县间、邻市(县)区域性职业技能赛事,通过组织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保障赛事规模。

(四)赛项列入国家、省、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属于新型工种的,决赛选手人数未达到对应要求的,可由牵头主办单位结合实际,在申报组织实施方案时提出下调参赛规模或参赛选手资格标准申请,商市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设置,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相应评价规范。鼓励积极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流程、标准规范组织竞赛。

(一)市级竞赛,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二)成都市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教师赛项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学生赛项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竞赛标准,一般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鼓励获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含国家、省阶段性评选的竞赛集训相关载体)以及备案实施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单位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及以上要求申报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其中:单独设置职工组和学生组的竞赛,学生组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四)区县级竞赛,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原则上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牵头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依据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命题,并另行组织技术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竞赛试题命制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竞赛试题报市职建中心备案通过后方可用于竞赛。竞赛命题人员必须与赛事组委会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应按照大赛确定的比赛职业(工种)级别分层级广泛组织选手参赛,并严格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一)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其中:成都市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优先从成都市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成都市跨行业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成都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中选拔。

(二)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凡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赛。

(三)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按照相应通知文件明确的参赛条件报名参赛。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师可视赛事情况放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要求限制。

(四)对未取得有关赛事规定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特别优秀或具有相当技能水平的,可经牵头主办单位核准后适当放宽参赛资格条件。牵头主办单位应在报备组织实施方案时对放宽条件参赛的核准标准予以说明。

(五)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和“成都市技术能手”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职工组和学生组比赛分别设置的,职工组参赛选手不得担任同一赛事中同一项目的学生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场地,须满足相应等级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优良,后勤保障有力,安全保卫到位,宣传氛围浓厚,鼓励实现开放办赛。本市竞赛应统一使用“技能成都”标识标语(附件6)。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牵头主办、承办单位应分别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赛务服务、宣传推广、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裁判人员培训、安全预案制定、比赛咨询观摩、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成果转化等各项竞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牵头主办、承办单位应规范建立并保管竞赛档案。竞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梳理形成赛事总结,会同获奖选手及专家信息和重要图文资料等报送市职建中心。

第二十五条 鼓励通过优质职业技能竞赛,强化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题库建设,开发新职业(工种)或对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开发评价规范,向国家申报争创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 强化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监督。由市职建中心负责市级竞赛裁判员、督导员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应专家库建设。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通过裁判员资质认证(或具有相应职称、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等相关资质)或具有丰富执裁经验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且相关裁判员信息需提交市职建中心备案。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应委派督导员对竞赛进行现场督导,督导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对办赛流程及工作规范等内容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视为评估赛事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五章  人才培育

第二十七条 选手选拔培育。在蓉各职业(技工)院校、应用型高校、企事业单位应围绕人才培养加强“校校企”结对合作,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选手梯度联合培养机制,开设竞赛选手初、中、高阶培养班,对综合素质强、专业技能优的学生、院校教师、企业职工等优秀选手苗子保送、互派、特招进入竞赛培养班或集训营强化技能竞赛训练,打通竞赛选手共同培养通道,拓宽竞赛选手来源渠道。

第二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育。鼓励在蓉各职业(技工)院校、应用型高校、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和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加强竞赛国际规则、国际标准、训练方法、专业外语等方面的培训,培养或引进具备国际视野,掌握国内外标准和精湛技术的赛务、教练、裁判、翻译等专业人才,建立竞赛人才队伍专家库,为职业技能竞赛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化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实训联盟建设。依托在蓉各职业(技工)院校、应用型高校、企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实训载体(含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竞赛集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院校、企业各类实训载体等),实施《成都市共建共享终身职业技能实训联盟方案》(附件1),提高各级各类实训载体资源利用效率,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密切结合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特色优势项目,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经济重点产业领域,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对标省级、国家和世界技能大赛等赛事标准,通过“校校企”结对合作,遴选有培养优秀竞赛选手经验和成效的技能实训载体,实施《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方案》(附件2),对参加市级一类以上竞赛选手苗子开展训练,为参加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技能大赛选拔、培育和储备优秀选手。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人才库,完善优秀竞赛选手培育、培训、交流和推荐使用机制。全市各级各类竞赛牵头主办、承办单位应规范建立获奖选手人才档案,并于竞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获奖选手档案信息报送至市职建中心入库管理,作为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优先推荐对象。

 

第六章  表扬奖补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赛项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1名(队)、二等奖2名(队)、三等奖3名(队);决赛实际参赛人数达到100人(队)及以上的,可按照比例设置奖项,原则上一、二、三等奖数量分别不超过决赛实际参赛人数的3%、6%、9%。另可设置优胜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获奖总人(队)数不得超过决赛实际参赛选手(队)数量的50%。确认下调参赛规模的,奖项设置应酌情下调。对接省级及以上重点赛事开展的市级选拔赛,可参照上级赛事组织要求合理确定获奖名额及比例。各市级行业竞赛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确定获奖名额及比例。

第三十三条 奖励政策。对于由市人社局组织参加或牵头举办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要赛事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相应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成都市其他市级部门组织参加或牵头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政策。

(一)代表成都市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

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30万元;

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代表成都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

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代表成都市获得其他国家、省、市重要赛事活动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的选手,按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

国家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

国家级二类竞赛和四川省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6万元;

成都市级(行业)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6万元、1万元;

成都市级行业二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1.6万元、1万元、0.8万元。

第三十四条  推进以赛促评、以赛代评,对于纳入成都市年度竞赛计划以及人社部门参与的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合格者,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向市职建中心申办核发与命题等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以下情况可破格颁发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级(行业)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第1名(队)获奖选手、市级行业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及以上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已具有中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

(四)成都市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教师赛,第1名(队)获奖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第三十五条 给予获奖选手培养单位、承担选手集训任务的集训单位及教练(团)、参加或承办竞赛单位相应奖励。

(一)对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牌的选手所在培养单位(集训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选手同等标准的现金奖励。

(二)承担我市选手集训任务,指导选手在省级以上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给予教练团队通报表扬和获奖牌的选手同等标准的现金奖励。

(三)组队参加或具体承办成都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工作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六条 支持事业单位按规定公开考核招聘下列人员到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工作。

(一)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选手。

(三)全国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队、三人赛项前5队的选手)。

(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获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队、三人赛项第1队的选手)。

(五)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保障支持 

第三十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按规定采取主办单位自筹、社会赞助或申请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等方式筹措资金。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

(一)资金渠道。按照本细则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各牵头主办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从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竞赛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等均要加强经费管理,对竞赛资金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支持。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主办单位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合作支持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保障服务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 承担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市级、区县级竞赛任务的,可给予(牵头)承办单位办赛补助(开闭幕式和各类竞赛组织费用,不含竞赛奖金)。

1.市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办赛补助20万元;

2.区县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补助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市人社局牵头举办或组织参赛的竞赛相关办赛补助及奖励资金在成都市职业竞赛相关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按照年度竞赛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其他部门及区(市)县举办的竞赛活动按规定纳入相关预算管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牵头组织或承办省级及以上其他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由竞赛牵头组织(承办)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第四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应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确保竞赛安全顺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健全竞赛监管工作机制,严格保证竞赛质量,防止竞赛过多过滥。对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竞赛工作,推动实现竞赛规范化、制度化,引导职业技能竞赛健康发展,为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

第四十四条 在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或在职业技能竞赛全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遴选地人社部门可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严格落实有关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遴选地人社部门对相关实施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举办或者承办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遴选地人社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取消竞赛计划的。

(二)随意变更、取消竞赛内容的。

(三)命题未经审核确认的。

(四)使用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裁判的。

(五)超名额、超范围设置奖项的。

(六)未按要求整理保存竞赛档案的。

(七)办赛不规范、不公平,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违规使用竞赛经费的。

(九)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的。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承办单位报赛事组委会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理,并记入选手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确定禁赛时限。

(一)不遵守赛项规程的。

(二)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的。

(三)扰乱赛场秩序的。

(四)无故退赛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参赛选手无故退赛的,同时给予选手本人及选手派出单位禁赛处理,禁赛时限视情节轻重确定。禁赛、禁裁、禁教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八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教练教师、专家裁判、监督仲裁等竞赛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单位报赛事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竞赛工作、禁止执裁执教或取消裁判、教练、仲裁资格等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赛规程、工作纪律的。

(二)违规执裁执教及滥用相关权力的。

(三)干扰比赛结果的。

(四)影响竞赛秩序的。

第四十九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合作单位(承办或协办等实施单位、合作支持保障单位等)存在违约违规等行为的,一律先取消合作,再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是否触犯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相关人员和单位。建立职业技能竞赛评估制度,适时对相关赛事开展质效评估。职业技能竞赛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9〕3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共建共享终身职业技能实训联盟方案

          2.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方案

          3.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报表

          4.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备案表

          5.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办赛指南

          6.“技能成都”标识标语

 

 

 

 

 

 

 

 

 

 

 

 

 

 

 

 

 

 

 

附件1

 

成都市共建共享终身职业技能实训联盟方案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整合全市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在蓉各职业(技工)院校、应用型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已建成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实训载体(含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竞赛集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院校、企业各类职业技能实训载体等,以下简称实训载体)的作用,提高实训载体利用效率,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成都市共建共享职业技能实训联盟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技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实训载体共建共享机制,形成全市职业技能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体,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同时遵循市场规律,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共享和运营。

2.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打破部门、行业、院校和区域界限,整合全市实训载体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实训载体的整体利用效率和实训教学质效。

3.需求导向,服务产业。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优化共享实训载体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为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4.公平互惠,开放有序。建立公平互惠的共享机制,确保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体开放有序运行。

5.规范管理,合作共赢。建立健全共建共享联盟机制的管理制度,规范共享行为,确保共享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各方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共建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发改、教育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每年新建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实训载体,梳理汇总历年建成的实训载体,形成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体清单,并动态更新,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实训共享服务,构建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体系。

(二)共享范围

1.实训场地:包括实验室、实训室、实习车间等。

2.实训设备:包括仪器设备、工具、模具等。

3.实训师资:包括专业教师、实训老师、企业技术人员等。

4.实训课程:包括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材、实训指导书等。

(三)共享方式

1.开放共享:实训载体面向社会开放,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预约,适当有偿使用。

2.合作共享:各实训载体之间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实训教学、互派实训、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3.委托共享:需方将实训任务委托给供方,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实训任务。

(四)共享管理

1.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实训载体共享工作的指导,依托成都市“蓉易培训”服务机制,统筹调度实训载体联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和共享。对符合条件愿意加入共享团队的实训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相关赛事活动。

2.西部高技能人才培育总部、成都市技师学院牵头,会同行业组织以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实训载体(且有意愿参加共享联盟体)的部分职业(技工)院校、应用型高校、企事业单位建立共享实训联盟会商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共建共享职业技能实训联盟运行规则”,建设全市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共享清单,明确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服务标准、管理要求等。

3.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宣传推广和载体培育管理,引导鼓励本行业领域实训载体资源积极参与、支持实训联盟建设,为联盟体建设做优做强提供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实训载体联盟共享工作的监管、协调和指导,确保共建共享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大运营力度。各实训载体所在单位要加大对实训载体共享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共享平台建设、设备更新和师资培训等。共享收益主要用于共享实训载体运营,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项目所获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作为包括公办在编人员在内的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三)强化考核评价。共享联盟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实训载体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共建共享工作。对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实训单位将强制退出共享联盟。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实训载体共建共享职业技能实训联盟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对共享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附件2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方案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培育机制,对标省级、国家和世界技能大赛等赛事标准,打造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高技能人才需求的特色优势“技能成都”赛事品牌,选拔、培育和储备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技能大赛优秀选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方案》,在全市开展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市级竞赛集训营)。

一、总体要求

市级竞赛集训营要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经济重点产业领域,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立足我市特色优势项目,依托全市职业技能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体(国家、省级竞赛集训基地或集训中心,代表成都市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和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优先考虑),按照竞赛项目“新旧搭配、梯队发展”的原则,每年通过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初审推荐,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按照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组织实施。市级竞赛集训营管理服务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确定),为成都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和省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和储备参赛选手,每年培养的选手不低于5人(团队项目不低于6人),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个集训营项目。同时,可承办成都市相应竞赛项目的赛事组织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市级竞赛集训营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从市职业技能实训载体共享联盟体中遴选,并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明确。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2.组织能力。具有能够满足竞赛项目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教材。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能够给集训工作提供安全、良好的生活服务保障。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市级竞赛集训营项目建设工作,能够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3.教练队伍。具有满足竞赛与集训需要,能够对照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专家、技术教练、心理辅导员等专兼职教练队伍。

4.工作经验。具有竞赛组织经验或承担过市级以上参赛选手集训任务,教练或参赛选手参加过国内外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良好成绩。能够与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组织建立交流合作机制,选手、教练、裁判、专家参与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优先考虑。

(二)项目申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组织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需要,结合成都市竞赛项目优势,对标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印发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和申报所需资料等,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1.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并自愿参加市级竞赛集训营建设项目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个市级竞赛集训营只能训练一个竞赛项目。

2.资格初审。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比照相关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合格推荐名单,由人社部门将推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含佐证材料)报市人社局。

(三)项目评审。市人社局对区(市)县人社部门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按要求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组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市人社局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评审专家确定和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社会公示。项目建议名单确定后,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

三、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市级竞赛集训营服务期内补助最高为50万元,分段拨付。经确定为市级竞赛集训营后,每个竞赛项目按20万元标准给予启动补助。市级竞赛集训营组织选手集训后参加省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于竞赛下年度依据竞赛层级和取得成绩,根据以下标准按获奖数累计给予一次性后续补助,每个赛项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世界技能大赛金牌15万元、银牌9万元、铜牌4万元、优胜奖2万元;

2.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12万元、银牌8万元、铜牌3万元,进入国家集训队2万元;

3.“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金牌8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2.6万元;

所需资金从成都市职业竞赛相关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及补贴。市级竞赛集训营组织参赛选手参加省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获奖选手、教练团队和承训单位通报表扬和奖励。承办成都市相应竞赛项目赛事组织工作的,按规定另行给予赛事组织补贴支持。

四、资金使用

市级竞赛集训营建设项目单位应认真遵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各类资金管理制度。要建立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对象、标准和进度等内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使用范围的,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批准。

(一)资金用途。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竞赛项目训练设施设备改造、培训课件开发、训练耗材支出、外聘专家补贴,以及教练团队与参赛选手在选拔、集训、参赛和交流活动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工作补贴等费用。不得用于与竞赛项目无关的设施设备投入,以及其他无直接相关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津贴奖金等支出。

(二)资金管理。市、区(市)县人社、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对市级竞赛集训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估。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支出凭证、建立工作台账,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项目管理与产出

市、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市级竞赛集训营管理。由市人社局牵头,定期组织工作考核与绩效评估。对管理服务期内未组织选手集训或未培育出优秀竞赛选手的建设单位,取消市级竞赛集训营资格,追回剩余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竞赛集训营项目。管理服务期内,市级竞赛集训营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等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级竞赛集训营应形成以下工作实效:

(一)构建完备竞赛体系。通过建设项目实施,市级竞赛集训营竞赛组织、教练水平和选手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形成实施设备配套、管理制度完备、训练能力较强的竞赛组织体系。

(二)形成“技能成都”品牌。对标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组织参赛选手选拔、集训和参赛等工作,加强赛事工作国际、国内交流,发挥市级竞赛集训营对“技能成都”品牌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技能成都”品牌形成。

(三)促进技能人才培养。通过市级竞赛集训营选拔一批青年技能人才,集中训练提高技能水平,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展示成都技能人才风采,进一步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附件3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竞赛名称


牵头主办单位


拟会办单位


拟承办单位


拟协办单位


申报竞赛级别


 

竞赛项目

(共   项)

赛项名称

赛项对应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

编码

国家职业标准等级

组别
















预计初赛人数


预计决赛人数


竞赛计划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计决赛地点


联系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邮箱


手机


牵头主办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 赛项对应职业(工种)名称”“职业编码”是指在职业分类大典(申报时的最新版本)中所能查到的,于所填报竞赛项目相对应的职业名称和编码。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网站查询。

附件4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备案表

填表区(市)县(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竞赛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竞赛级别


竞赛项目

(共  项)

赛项名称

赛项对应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编码

国家职业标准等级

组别
















预计参赛人数

(包含各级选拔赛、决赛的参赛选手人数)

竞赛计划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决赛地点


竞赛联系人


所在单位


职务


座机


邮箱


手机


区(市)县人社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办赛指南

 

一、竞赛筹备

(一)竞赛通知印发。竞赛遴选通过后,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赛前筹备并印发竞赛通知,明确竞赛时间、地点、项目、参赛对象,以及竞赛安排和表彰奖励等内容,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吸引相关技能人才积极参与。

(二)组织机构建立。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除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以外,还应设立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成员从行业、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的优秀专家、裁判和考评员中产生,可由参赛队伍推荐,也可由赛事组委会选派。评判委员会组成名单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确定,市级竞赛评判委员会名单应报市职建中心备案。

评判委员会下设竞赛专家组、裁判组和仲裁组,具体负责竞赛规则、技术文件、试题命制、评分标准制定、项目执裁、争议仲裁等技术工作。

1.专家组。各赛项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要负责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各赛项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设组长1人。

2.裁判组。各赛项成立裁判组,裁判组成员不低于5人,其中设裁判组长1人。同时评判委员会任命大赛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3人,负责竞赛裁判组织领导和具体执裁工作。

3.仲裁组。负责竞赛申诉调查分析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供赛事组委会参考。仲裁组由具备解决问题能力的资深专家组成,也可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专家组成员兼任。

(三)技术文件制定与发布。《竞赛技术文件》由竞赛专家组制定,经赛事组委会审核同意后发布。发布时间原则上距离比赛时间不少于1个月。竞赛技术文件包括竞赛项目、竞赛内容、竞赛标准、组织方式、竞赛样题、场地要求、设施设备、评分标准、竞赛流程和安全要求等内容,作为选手集训、试题命制、场地建设、竞赛组织和裁判执裁的重要依据。

(四)赛场准备与验收。竞赛承办单位要按照《竞赛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竞赛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赛场改造建设方案》和《设备耗材采购清单》,改造竞赛场地,购置竞赛设备耗材,并按竞赛要求划分和设置检录区、比赛区、评分区、观赛区、休息区等功能区。竞赛场地建设完成后,应由赛事组委会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完成时间原则上距离比赛时间不少于2天。

(五)选手报名与选拔。赛事组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选手报名工作,并进行选手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赛事组委会进行确定。竞赛组织单位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竞赛等重大赛事活动要做好参赛选手选拔与集训工作,集训以统一集中训练的方式在市级竞赛集训营进行。参赛选手选拔与集训工作应在竞赛开始前两个月开展,集训时间一般情况下不低于30天。

(六)竞赛宣传与推广。各级各类竞赛主办、承办单位要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媒体宣传报道进行统筹指导,通过竞赛激励更多职工和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二、竞赛实施

(一)组织报到。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裁判专家和媒体人员报到工作。要做好身份验证、信息采集、资料发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比赛期间禁止裁判员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住宿点要相对分离。

(二)赛前培训。赛事组委会应在人员报到后对参赛选手进行赛前培训,介绍赛事安排、场地设置、比赛流程和安全要求,确保参赛选手尽快适应赛场环境,了解竞赛规则。召开裁判会、领队会等赛前会议,确保裁判熟悉裁判规则,统一执裁尺度,确保代表队领队熟悉竞赛安排,配合做好竞赛组织工作。

(三)竞赛开幕。竞赛开幕式可包括入场仪式、文艺表演、开幕致辞、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总裁判长宣读竞赛规则和宣布开幕等环节,具体环节可根据竞赛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组织过程。竞赛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一般包括选手签到、检录、比赛,裁判评分、签字、汇总,以及赛场监督和成绩确认等环节,竞赛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竞赛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赛事观摩、技能展示、媒体采访、选手交流和技术点评等活动,积极扩大赛事社会影响力、关注度。

(五)成绩确认。竞赛成绩经裁判组组长、监督员、记分员签字确认后报赛事组委会办公室。对竞赛成绩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在竞赛成绩公布2小时内提出申诉,经仲裁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赛事组委会审核同意后作为最终处理意见。

(六)竞赛闭幕。竞赛结束后应组织闭幕式,公布比赛成绩,并按要求对获奖选手和单位进行通报与表扬。

三、竞赛总结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牵头主办、承办单位应规范建立竞赛档案。竞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梳理形成赛事总结,会同获奖选手及专家信息和重要图文资料等报送市职建中心。

竞赛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结果通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以及比赛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竞赛档案由牵头主办单位(或指定赛事承办单位)妥善保管,纸质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赛事过程视频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

 

 

 

 

 

 

 

 

 

 

 

 

 

 

 

 

 

 

 

 

附件6

 

“技能成都”标识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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